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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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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管,我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版)》)。

一、起草背景

我委于2018年11月印发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实施近五年,部分条款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管提出新要求,需要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主要对适用范围、消毒产品网上备案要求、监管主体进行了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将原适用范围中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内容删除。原卫生部(2003第24号)公告明确,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管理,实际工作中大家也已经熟知,无需再提示。

(二)增加了对需更新、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消毒产品的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要求,增加了对需更新、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消毒产品的要求。

(三)明确了各层级的监管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实施部门由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四)规范部分内容表述。一是将“第六条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修改为“第六条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处罚,并建议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二是将“第七条 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修改为“第七条 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